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11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江某某、马某某敲诈勒索案在曹县法院公开审理。这是一起以残疾人组织为依托,利用自身弱势群体身份多次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案件。
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江某某、马某某,在韩某某、江某某(均已判决)安排、带领下,伙同李某(已判决)等人,分别在曹县青岗集镇某村两个超市内,对被害人以卖剪子要交罚款、否则就让残疾人堵门影响其经营相要挟,敲诈某受害人现金9600元、某受害人现金及香烟。2016年9月,被告人沈某某、江某某,在韩某某、江某某的安排、带领下,伙同李某等人,在曹县青岗集镇某超市内,以相同方式要挟、敲诈某受害人现金10000余元。2014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韩某某、江某某的带领下,伙同李某等人围堵某受害人水泥泵车,以不让受害人开车相要挟,敲诈受害人10000元。以上所得钱财由以上人员私分。其中被告人沈某某、江某某共参与3次,数额333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3次,数额33300元。被告人沈某某、江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恶势力犯罪。
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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