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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曹县城区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存在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的情况,影响城镇容貌并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其他方式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起60日内到本机关城市管理中队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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