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扎实做好全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动员各级各方面力量,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进度,全面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根据实际,菏泽市出台了《菏泽7县14个空气站点考核办法》,以菏泽7县14个空气监测站点每月空气质量监测现状和改善情况为依据,分别进行排名,按名次考核奖惩。
根据该办法规定,当月14个站点空气质量综合指标平均改善幅度在8%以下时,按照14个空气站点考核排名,罚后5名(第14名罚42万元、第13名罚39万元、第12名罚36万元、第11名罚33万元、第10名罚30万元)。
当月14个站点空气质量综合指标平均改善幅度在8%至12.5%(含)之间时,按照14个空气站点考核排名,奖前5名、罚后5名(第1名奖42万元,第2名奖39万元,第3名奖36万元,第4名奖33万元,第5名奖30万元,第6名0万元,第7名0万元,第8名0万元,第9名0万元,第10名罚30万元,第11名罚33万元,第12名罚36万元,第13名罚39万元,第14名罚42万元)。
当月14个站点空气质量综合指标平均改善幅度超过12.5%时,按照14个空气站点考核排名进行奖励:第1名奖42万元,第2名奖39万元,第3名奖36万元,第4名奖33万元,第5名奖30万元,第6名奖27万元,第7名奖24万元,第8名奖21万元,第9名奖18万元,第10名奖15万元,第11名奖12万元,第12名奖9万元,第13名奖6万元,第14名奖3万元。(如果有空气站点当月综合指标同比恶化,则该站点不奖,并依该站点考核排名收缴罚款:第14名罚42万元、第13名罚39万元、第12名罚36万元、第11名罚33万元、第10名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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