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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跳窗摔伤医院被判担责

来源:都市女报 2016-03-18 02:14   https://www.yybnet.net/

女报记者 韩秀林

曹县一精神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破窗跳楼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将医院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医院安全措施不到位赔偿该病人18万元。

2015年4月17日,曹县的宋某以初步诊断精神分裂症入住曹县某医院。4月24日,宋某把病房铁窗弄破后跳楼,造成股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宋某身体多处损伤属八级伤残,腰3椎体崩裂骨折属九级伤残。宋某诉称自己入院时家属得知该院有专门的精神病房,并实行全封闭管理后才放心交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自己从病房坠楼受伤,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64262.3元。

对此,医院辩称该院已将精神病科承包给第三人,并约定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负责,故宋某的损失应向承包人主张。另外,宋某将防护网撬开跳楼的行为系其故意造成,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宋某在跳楼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及患有何种精神病,应当根据鉴定确定,如果宋某在跳楼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跳楼的后果应由宋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在医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应为宋某提供安全保障设施。而宋某在病房内弄坏防护网跳楼受到伤害,医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属违约行为。另外,医院提出其精神病科室承包给他人,系其内部行为,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宋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律师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自宋某进入医院接受治疗之时,便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宋某作为精神病人,医院的义务不仅是为其进行疾病治疗,更应该履行好看管、照料义务。宋某在病房内弄坏防护网跳楼受到伤害,说明医院履行看管义务不到位,理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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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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