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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诽谤协勤 菏泽男子判两年帖子中称“被交警打残”,法院认定其构成诽谤罪

来源:山东商报 2015-12-03 15:28   https://www.yybnet.net/

点击查看原图菏泽曹县交警协勤宋强刑事自诉曹县某村农民孙峰犯诽谤罪一案,日前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孙峰因网络发帖诽谤宋强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通讯员王群记者王茜

2014年3月28日中午,宋强与同事在队长带领下协助治理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巡逻至许单路曹县魏湾镇户花园村西头时,发现孙峰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东向西行驶,宋强即示意孙峰停车接受检查,但孙峰将车停到路边后即弃车逃跑,宋强随即追赶孙峰。孙峰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腿部受伤。宋强与其他同事先后赶到,见孙峰躺在地上并喊腿疼,宋强等人遂将孙峰抬到车上。经询问,孙峰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且购买的摩托车是二手,害怕检查才弃车逃跑。后交警人员组织车辆和人员将孙峰送曹县同善医院检查治疗。

事后,孙峰以其被交警人员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孙峰自2014年4月开始捏造其身体损伤是宋强对其暴力殴打所致的虚假事实,并以“孙峰2014”、“孙峰abc”等不同的虚拟身份分别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网络上,发布《血泪控诉腿被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人》等多个帖文或视频。2014年10月22日,经曹县公安局远程勘验,孙峰的帖文浏览量达10753次,被转载201次。2015年2月12日,经曹县公安局再次远程勘验,孙峰的帖文浏览量达61558次,被转载314次。孙峰的行为,使宋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今年7月份,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孙峰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孙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峰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处罚。综合孙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菏泽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孙峰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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