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发豹、苗运东、苗发旺、苗祥明:
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你方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菏仲字第 428 号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及组庭方式的函、授权委托书(空白)、组庭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选任仲裁员及组庭方式的函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25日 14 时在本委曹县办事处仲裁庭(曹县县府前街 18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0 日内到本委曹县办事处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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