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宋银生 林云 记者宋庆思)8月25日,记者从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曹县一综合市场开发公司,因没有与农民工嵩良签劳动合同,被依法裁决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14000元。
2009年12月份开始,农民工嵩良在某综合市场开发公司物业部担任保安工作,双方商定月工资1000元,日工作时间12个小时,工作期间无节假日、休息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今年5月15日,农民工嵩良被辞退,嵩良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嵩良2009年12月份经介绍到被诉人处工作,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持了嵩良的诉讼请求,裁决曹县某综合市场开发公司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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