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20年1月,本报报道了合肥季先生购买浅水湾小区二手复式房,因地面出现多处下沉不敢住的新闻。日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12月30日,蜀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美安达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系本案适格被告,对原告(季先生)的损失承担95%赔偿责任。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蜀山法院认为,美安达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建设单位,其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美安达公司负有修复义务,因此美安达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蜀山法院已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报告,被告美安达公司应当对案涉房屋的质量问题负责,原告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将客厅西侧金属栏杆改砌砖体围墙对该部分墙体下沉、开裂仅有不利影响,原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显著轻微,结合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及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从而租房居住产生的合理租金损失,蜀山法院酌情认定美安达公司对该损失承担9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的损失。
依据相关法规,蜀山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修费用及租金损失合计153237元;被告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80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负担182元,安徽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美安达公司不服蜀山法院判决,已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蜀山法院(2020)皖0104民初116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改判上诉人美安达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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