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公路路域环境,消除公路安全隐患,提升公路服务保畅能力,近来,市交通执法支队持续对合肥市国省干道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开展整治。
11月29日上午9时50分许,市交通执法支队庐江大队交通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 G330线K855+350 处设置了一处横跨路面的龙门架,架子的三个主支撑脚全部设立在公路上,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经调查,该龙门架系某路桥公司设置的宣传牌,但并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许可。随后,交通执法人员与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现场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按照程序实施拆除并将路面堆积物移至公路护栏外。当事人也认识到了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龙门架的违法性、危害性及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安排机械、人员对龙门架实施拆除,消除了安全隐患。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材质、尺寸不一,且设置杂乱无序,不仅易遮挡公路交通标识,影响路容路貌,还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优化公路环境,市交通执法支队各相关大队持续加大对合肥市国省干道沿线的巡查力度,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治理等方式,对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维护公路的畅通安全,改善路域环境。
下一步,市交通执法支队将继续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消除公路通行安全隐患,同时将普法宣传同日常执法工作相结合,切实优化公路通行环境和路域环境。市交通执法支队也在此提醒,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属于违法行为,最高或面临2万元的行政处罚。市民如发现此类行为,可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举报。·章云芳 本报记者 苏晓琼·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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