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合肥中院对孙兆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孙兆玉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至十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孙兆玉注册成立上海赢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6月,被告人孙兆玉伙同被告人刘理注册成立上海赢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赢辄公司),在合肥市新站区租赁房屋办公。从2016年10月至2018年初,被告人孙兆玉先后纠集被告人刘理、刘超、李峰、马海明等人,以赢辄公司为依托,分工明确,利用被害人急于用款的心理,由被告人孙兆玉提供绝大部分贷款资金,被告人刘理核验被害人资产,被告人刘超、李峰、马海明放款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贷”的方式,以砍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双倍借条、空白合同等协议,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资金的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在被告人孙兆玉的安排下,被告人刘理、刘超、李峰、马海明等人相互配合,以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上门滋扰、用油漆喷字、摆放花圈、使用侮辱性标语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威胁、恐吓,或者利用签订的虚高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非法讨债活动,大肆侵占被害人财物,组织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及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二十次,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被害人的身心、家庭及周围邻居的生活带来危害,同时造成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有家不敢回,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孙兆玉为主犯、被告人刘理、刘超、李峰、马海明为从犯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合肥中院认为,孙兆玉等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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