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有效维护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公告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注意。
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警示——
(一)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
(三)不得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视同为广告代言人。
(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不得有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广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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