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刘德旺 身份证号码:34112519******109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使用伪造的《执业助理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3月11日租赁合肥市新站区京商商贸城J区七街OH栋134室开设“合肥新站区步德诊所”,并由你为他人看病,开展诊疗活动,累计执业时间9个月零11天,诊疗费用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你本人,累计收费3600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综合法律规定,根据“择一重罚”原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2.没收2021年3月11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上登记的药品(文号:合卫医证保决〔2021〕4号);3.罚款288000元。
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之规定,将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卫医罚〔2021〕7号)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收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闵贤路与月华路交口
邮政编码:230012
联系电话:0551-64225061 联系人:赵文婷
特此公告。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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