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1.鹿国栋(男,身份证号37078419871228xxxx)驾驶皖NJT425普通二轮摩托于2019年7月19日16时9分行驶至瑶海区裕溪路与天门山路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检测酒精含量42mg/100ml)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100条第2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第67条第1项、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且自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郑之才(男,身份证号34082219781008xxxx)驾驶悬挂皖AH8111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19年09月02日23时03分行驶至瑶海区明光路与北一环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鉴定酒精含量75.3mg/100ml)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第96第3款、第99条第1款第1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项、第68条第3款的、第69条第1款之规定,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5800元的行政处罚。3.孙会会(女,身份证号34120419940804xxxx)驾驶苏A06V3C小型汽车于2019年12月18日03时45分行驶至瑶海区临淮路与全椒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鉴定酒精含量21.3mg/100ml)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款之规定,拟作出暂扣6个月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瑶海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郑之才可依法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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