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2255户企业(名单详见庐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公告公示栏》http://www.ahhfly.gov.cn/)
经本局调查,截至2020年8月31日,本公告附件所列企业未参加2019年度企业年报,或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2021年1月20日本局在《合肥晚报》、庐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登了拟吊销听证公告,拟吊销安徽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2317户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听证期间有40户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另有22户企业自行整改后不予吊销,其余2255户企业在公告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公告所列的处罚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公告中所列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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