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3月1日,某公司员工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戴某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11日死亡。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负同等责任,郑某、郭某(路边违停)共同负同等责任。6月1日,戴某亲属提出戴某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认定戴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但戴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戴某公司遂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戴某亲属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记录、路线图和签字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戴某下班回家目的、方向明确。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录,戴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并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郑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郭某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戴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社部门据此维持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专家提醒: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责任比例划分之后,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朱郁婷 李志胜 本报记者 韩婷婷·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近日,合肥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以下...
合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合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