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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饭时心情烦躁 女子13楼扔下电饭锅”追踪 女子13楼扔下电饭锅获刑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江淮晨报 2020-12-09 13:3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合肥一女子因心情不好,竟从13楼将电饭锅抛下,险些砸伤路人(本报9月3日曾予以报道)。12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这起高空抛物案件,于7日当天正式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楼上抛下电饭锅险伤人

8月13日傍晚,市民小陈下班经过包河区某公寓楼门口时,楼上突然落下一个电饭锅,险些将其砸中。接到小陈的报警后,包河公安分局刑警三队立即开展侦查工作,由于该公寓楼有30多层,一时无法确定抛物的具体房号,民警遂挨家挨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找到了嫌疑人潘某。

经查,当日18时许,潘某在宿舍里做饭时,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压力大,心情郁闷烦躁,遂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摔到客厅地板上,随后打开房门,通过公共楼道的窗口将电饭锅从13楼扔了出去。潘某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由于自己的心情不畅并将电饭锅从高楼抛下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追悔莫及。

公诉机关: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宣判: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12月7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通讯员 郭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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