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合肥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合肥市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联动机制,通过调整支付政策,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通知规定,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针对合肥市集中采购的药品,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合肥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原则上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对于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下非中选药品,自2020年12月1日起,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以非中选药品采购价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疗机构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应征得患者同意,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医疗机构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通知还对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落实基金预付政策、加强各环节风险防控以及强化组织保障和部门协同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合肥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落地见效。(吴梦雪 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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