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合肥市瑶海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示:“根据《安徽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区委平安办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区政法委等部门,对李某某同志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核实,并经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拟对李某某同志给予表彰和奖励……”
该公示既是对李某某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瑶海区检察院办理该起案件成效的充分认可。
今年7月9日,受害人田某某亲属就“李某某防卫过当致人重伤一案”被撤案向瑶海区检察院提出控告。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张琼承办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
2018年10月14日下午2时许,时年16岁的高中学生李某某乘公交车去学校上学。车辆行驶过程中,李某某发现有一醉酒中年男子上车后在车厢里到处冲撞,随后一中年女子与该醉酒男子争吵,说该男子骚扰。这名男子就是田某某。争吵中,田某某欲打那女子时,被一大妈拦阻。田某某转身又与该大妈吵了起来,双方动了手。周围乘客纷纷避让时,李某某上前阻止,他用右手勾住田某某脖子,不让其动手打人。在周围乘客呼叫停车让田某某下车时,司机停车并打开了后车门。李某某见车停下后,便将被田某某抱住的右胳膊抽回让其下车。谁知,田某某因醉酒意识不清未注意车门口台阶,竟一脚踏空背朝外摔下,后脑部恰好磕到马路牙上。李某某见状迅速下车,将田某某扶到路边绿化带旁。民警接警后赶来进行调查时,车上乘客纷纷证实“与该小孩(李某某)无关”。
田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司法鉴定,田某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器质性智能障碍以及外伤性癫痫,属重伤二级。从其血液样品中检测乙醇含量182.5mg/ml。合肥市精神病院鉴定为器质性智能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
12月12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以“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立案侦查,今年6月5日,经深入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有过失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该案撤销,受害人田某某亲属为此提出控告。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让侦查人员补充了公交车内相关监控等事实、证据,并对李某某家庭情况及控告人的控告要求等进行了了解,在无证据证明田某某受伤系李某某行为导致,且瑶海警方撤案理由充分的情况下,瑶海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当时制止田某某醉酒骚扰及打人的行为不仅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属于见义勇为。
根据国家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经与瑶海警方联系后,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瑶海区检察院决定为李某某申报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
为确保该申报的公正性,9月18日,瑶海区检察院就该控告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数名人民监督员就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撤案以及对李某某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定,进行评议。通过承办检察官对案情和事实、证据的介绍,通过证人证言和公交车监控视频及公安执法记录仪对当时处警情况的同步录音录象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真解答了撤案理由后,人民监督员发表评议意见,认为李某某不应负刑事责任,并认可政法机关对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定。
黄骊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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