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全市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维护竞争主体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近日,记者从市公管局获悉,新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强化了对交易市场竞争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扶持帮助企业合理发展。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披露都将有严格规定
今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都将有严格的军规约束。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记分制,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周期为两年,已被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两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
新规进一步规范了不良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适当缩短披露期限。竞争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属首次发现且情节轻微,或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由监管部门给予预警,并公开披露,披露期三个月。
同时,建立申诉救济渠道,申诉成立的,撤下不良行为记录。竞争主体对监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监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原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坚持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不仅仅是监管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也覆盖了投标人、网上商城供应商以及小额项目定点库定点单位。
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评标“门槛”
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新规明确优化了相关不良行为标准,更好地发挥信用支撑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作用,扶持帮助企业发展。
比如,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如果市场主体出现这些行为,都会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分基准中。
市公管局指出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新规要求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以后,招标人(委托方)在发布招标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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