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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剑指虚假诉讼

来源:安徽日报 2020-11-04 07:20   https://www.yybnet.net/

虚构假合同,将个人借贷转嫁给自己原工作公司,与多名出借人合谋起诉“老东家”,此虚假诉讼导致法院误判。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让这场假官司浮出水面——

伪造合同合谋打假官司

范厚传原是合肥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副经理兼会计,同时也是常青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的侄子。1999年至2008年,他们叔侄二人以常青建设集团资质和名义承揽建筑项目,从2008年12月开始,范厚传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至2009年底,未再以常青建设集团名义承接过任何建筑工程。

2010年至2013年,范厚传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以个人名义从郑某斌等人处借款。2014年夏,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范厚传向郑某斌等出借人出具私自加盖常青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公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随后,范厚传提供辩护律师,指使郑某斌等人持新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12月,郑某斌等11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诉称常青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郑某斌等11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常青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了常青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某个人印章,诉请法院判令常青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常青建设集团偿还其借款本息900万元。

2016年12月,除一名原告在一审中撤回起诉,另一名原告自认借款系范厚传个人借款被判败诉外,郑某斌等9人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支持。

持续监督维护司法公信

常青建设集团收到一审民事诉状,感到非常意外,认为上述11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遂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

鉴于合肥市经开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常青建设集团转而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18年5月30日,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以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范厚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且存在诸多影响量刑的情节,对范厚传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合肥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范厚传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属情节严重,应予以严惩,遂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二审以虚假诉讼罪改判范厚传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与此同时,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也启动监督工作,通过对郑某斌等民事案件的审查,确认存在虚假诉讼事实,于2018年9月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过程中,郑某斌等9人申请撤回起诉。合肥市中级法院认为,郑某斌等人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据公安机关查明,郑某斌等9人是在明知常青建设集团及四分公司不是其借款直接债务人的情况下,仍受范厚传指使,以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误导法院作出对他们有利的错误民事判决。省检察院了解到案件处理情况后,认为撤诉处理明显不当,遂依职权跟进受理,并查明范厚传指使郑某斌等人持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致被害单位常青建设集团为应诉支出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等合计约30余万元。原民事判决生效后,常青建设集团作为被执行人上传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长达一年多不能参与招投标和申请金融贷款。

去年11月4日,省检察院就合肥市中级法院前述9份民事裁定书,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你们在公安机关陈述范厚传借款的有关情况是否属实?”“为何要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怎么看待自己的起诉行为和庭审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庭审中,检察员对郑某斌等原审原告进行了询问。各原审原告均当庭表示认错悔错,愿意赔偿因自己的虚假诉讼行为而给常青建设集团及四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今年6月8日,省高级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某斌等9人的诉讼请求,鉴于其存在与范厚传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决定对郑某斌等9名起诉人分别罚款2万元至2000元不等;对代理律师给予罚款2万元,并就代理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违法问题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此外,郑某斌等人自愿向常青建设集团赔偿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发挥职能推动制度完善

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在依法监督和案件办理过程中,省检察院经初步排查,发现全省有20余件虚假诉讼案件存在类似处理方式,有关法院未能充分认识虚假诉讼危害性,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而未采取针对性惩戒措施。经对2017年至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1000余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进行梳理分析,省检察院于去年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法院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压实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司法责任。

今年5月20日,省高级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试行)》,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制裁措施予以细化和规制,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可操作性。根据省高级法院要求,全省法院在立案阶段加强警示提醒,通过在诉讼服务中心、网站设置警示宣传标识、发放风险提示书、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制裁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省高级法院还推动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从制度机制上明确虚假诉讼认定范围和处理规则,细化了协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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