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后,全市国有或集体资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六年,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私自转租。11月2日,记者从市公管局获悉,为规范国有(集体)资产租赁行为,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资产保值与增值,合肥拟制定《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
严防权力寻租推动资产保值增值
过去,在国有(集体)资产租赁领域,存在未履行公开招标手续、租金明显偏低、租期明显过长、长期欠缴租金等问题。本次新规将有效解决国有(集体)资产出租管理不规范“弊病”,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市场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
新规除了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资产外,像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水库、林场等自然资源,房屋及构筑物以及各类设备等,都纳入了严格管理范围。
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国有(集体)资产租赁应当采用拍卖、招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招租,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因特殊原因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出租人应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审核后报政府审批。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应当采用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
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新规要求,国有(集体)资产首次公开招租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此外,国有(集体)资产非公开招租期限首次也不得超过六年。
采用续租方式的,应当采用场内协议的方式签订续租合同,总出租期限(含首次出租期限和续租期限)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原因招租期限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出租人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经市、县(市)公管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向交易平台对应的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通过场内协议方式续租的,应在首次采用公开招租的交易平台对应的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新规的拟定,有益于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与新形势下经济运行规律相适应,从而更好地维护租赁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防范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以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出租人应提前以季度为单位收取租金,并按照租赁协议收取3-6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
对出现承租人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情形,出租人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履约情况反馈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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