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胡霈霖) 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10月27日,合肥市教育局发布了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
合肥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十不得”具体为——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二、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为依据分班和排座位;三、不得随意占用体育、艺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四、不得超过规定布置过量课后作业;五、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集体补课;六、不得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七、不得举行周考、月考等超过规定次数的统一考试;八、不得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九、不得因学生学业问题羞辱其家长;十、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批改作业。
学校、班主任或者教师实施上列“十不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撤销涉及学校的示范学校、特色学校等荣誉称号;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资格;取消2年内申报民办学校奖补资金资格。对涉及的校长、分管校领导进行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负有责任的班主任、教师等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2年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资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符合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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