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对象桂某某作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自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我区作出的首份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桂某某是一名缓刑人员,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于2019年9月2日到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8月11日下午,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手机定位巡查过程中发现桂某某电子定位异常,社区矫正中心和相关司法所迅速进行处置。经司法所调查核实,桂某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离开合肥市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所责令桂某某当面接受询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桂某某予以训诫。(通讯员姜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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