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1日下午,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合肥市两部地方性法规《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分别通过审查批准。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专设“减量措施”,对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日用品等作了限制,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同时,条例重视有效开展分类指导,要求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或者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对管理责任人的相应职责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鼓励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的智能化水平,明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与商务、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在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方面发挥作用。
根据条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推进、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奖惩结合,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长效机制。
在对政府职责方面,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提供公共财政保障;建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协作机制。
条例在公共环境行为规范、公共秩序行为规范、公共交通行为规范、旅游行为规范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区分,并规定相应处罚。如公民不得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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