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合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今后,二次供水设施的直接管护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才能上岗;二次供水停水超过24小时的,管护单位必须提供应急供水。
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四同时”
《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按照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今后,合肥市将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鼓励使用新型材料。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改造:
支持对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合肥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
今后,二次供水设施将由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后接收。在具体的费用方面,将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合肥市将支持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管护:
直接管护人员取得健康证才可上岗
在大家关注的收费方面,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定价。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护的,实际管护单位应当做好管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护单位应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或实际管护单位,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办法》要求,今后,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护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水质:
清洗消毒时,业主代表、物业等全程监督
水质情况如何,备受居民关注。按照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公布。管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清洗消毒方面,二次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根据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全过程监督。
清洗单位和人员的情况,大家也不用担心。《办法》要求,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备清洗消毒的相应条件。另外,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应急:
停水超24小时的,要提供应急供水
没有通知,突然就停水了,这样的情况对市民的生活非常不方便。为此,《办法》强调,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管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说明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并提醒用户做好储水准备。若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另外,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建设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后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监督:
强化监督检查,水质抽检每年至少一次
在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管口应当加设防护网,排污口应当配有密封防护设施,所用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水箱应当加盖、加锁,不得有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等现象。
在二次供水的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或者化粪池、堆放垃圾等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及其用水安全的行为。
处罚:
玩忽职守,相关人员将被依法追责
合肥市司法局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同时,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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