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19年6月1日入职合肥某物流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月工资15000元。2020年4月1日,李某因个人发展原因离职,后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000元。
【案件解析】为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无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促进劳动合同签订率,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案件频频出现,对于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实务中也存在争议。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理由如下:一、李某作为总经理,分管人事、财务等方面工作,督促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其职责之一;二、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的总经理一般采用聘任制,由董事会批准,并就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管理权限等内容作出决议,李某作为总经理对公司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其在明知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督促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三、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作为总经理,其劳动合同中的最重要内容,如薪资待遇、工作内容、聘任期限等均可根据聘任或任命文件得以明确。综上,仲裁委驳回了李某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遭到用人单位拒绝,在此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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