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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60新合蚌路项目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来源:合肥晚报 2020-04-10 09:43   https://www.yybnet.net/

为妥善做好S260新合蚌路项目三十头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S260新合蚌路项目新站高新区三十头社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适用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关于印发<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的通知》(合规〔2005〕57号)、《关于合肥市2018年第2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26号)》等相关文件。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套型。

㈠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㈡安置地点:东元家园、鹤翔园小区。

㈢安置套型:设计建设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四种套型。

四、房屋有照(效)面积的确认:

㈠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㈡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㈢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五、房屋安置对象认定:

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1.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2.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3.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㈡符合前款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1.前款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2.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

六、征收补偿安置:

㈠房屋安置对象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方案第四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房屋安置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

㈡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方案第五条规定进行计算(含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依据方案第五条规定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应扣减未支付的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款。

七、对公告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照执行。

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非住宅房屋,对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九、房屋补偿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房屋安置对象与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置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实施单位应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2.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3.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按照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

十二、搬迁奖励:为加快S260新合蚌路项目的进展,快速稳妥推进征收安置工作,征收期限为30天,对在规定时间搬迁的,按有效界定人口,最高给予9000元/人奖励。

十三、房屋安置对象对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管委会提请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区管委会提请合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确定,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5.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十五、征收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十六、本项目范围内在地坟统一迁往三元日月宫,相关办理手续请咨询所在社居委。

十七、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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