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3月15日起正式实行。
《通知》印发后,合肥全市零售药店可正常销售发烧咳嗽药品,但一些“注意事项”仍需重点关注。比如,发烧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销售,仍将按照安徽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于2月8日印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继续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各零售药店通过手机登录“合肥通”APP或“皖事通”APP,在“药店购药登记”栏目下,填写登记相关购药信息,其中,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进行销售,并上传处方照片以便追溯;销售非处方药,可不用凭处方,但依然需要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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