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自2020年2月到6月,合肥市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3月11日,合肥市医保局、财政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同时,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减半征收5个月。2月份已全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超过减半征收部分,将在后续月份按规定办理抵退。
与此同时,合肥市企业等职工医保费还可以延期与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其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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