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聚焦点和着力点,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建立多元化解矛盾机制。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庐阳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家事案件703件,审结697件,其中调解结案427件,撤诉结案148件,结案率达99.1%,调撤率达83%,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4.86天。与2018年相比,审判质效大幅度提高。
“法官寄语”
让家事判决不再“冷冰冰”
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2019年6月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最终归于李某。王某在探视孩子的过程中,又与李某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害其探视权。
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耐心将事件原委调查清楚,找到问题的症结点。站在保护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起诉。
同时,法官在判决书的文末,附上了一份“法官寄语”:“孩子正处于天真烂漫的年龄,你们对她的教育方式会影响她的一生,同时也会在两代关系中形成一个循环。希望你们能把对彼此的怨气化作对孩子的爱,妥善解决如何抚养孩子问题,让她在稳定有序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我们都是第一次做父母,教养孩子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在此与你们共勉。”
拿到判决书后的王某原本有些失望,但看到判决书上这段直戳心扉的话,当即表示自己会考虑以后如何做个好父亲。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也表示支持王某正常探视孩子。
典型意义:
用司法的柔性手段实现法律的刚性要求,最大限度追求“和”的效果,凸显了处理家事案件的必须要素。本案中,法官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亲情伦理迷失的家事案件,不是简单地如流水作业般走程序作出“冷冰冰”的判决,而是通过在裁判文书后附劝导、感化当事人的“法官寄语”,增强当事人对裁判内容和结果的接受度,彰显司法的人性化,达到了定分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
丈夫出国“代孕”生女
法院巧解抚养之争
案情:
王丽与张强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意也经营有方,资产早已过千万,共同生育的一个儿子目前已经成年。
让王丽没有想到的是,张强近年来萌发了生育多个女儿的想法,王丽由于年龄和身体等原因一直没有同意,双方因为此事也多次发生争执。两年前,张强不顾王丽的反对独自前往美国,通过“借卵”、“代孕”的方式生下女儿张一鸣并将其接回了国内。
王丽知道后大为光火,但最让她不能接受的是,张强告诉她,自己已经和美国的医院签订了协议,后期还会用这种方法再生育九个女儿。这让王丽对日后的婚姻彻底失望,故而起诉到庐阳法院,要求与张强离婚,并要求将张一鸣判归张强抚养。
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张一鸣的抚养权双方争执不下。原来,2018年张强因骗取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目前仍在监狱服刑,不便抚养孩子,他希望先由王丽抚养张一鸣,待其出狱后再行协商抚养权变更事宜。王丽则认为张一鸣跟自己无血缘关系,这个“代孕”孩子间接上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明确表示不愿抚养。案件处理陷入了僵局。
经走访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张一鸣长期与张强母亲李萍生活,李萍目前身体健康且有稳定收入并愿意继续照顾孙女。法官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张一鸣由张强抚养,王丽不支付抚养费,张强服刑期间张一鸣由李萍暂时照顾。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药物治疗、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技术解决了一些不孕症患者的问题,但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情感伦理、抚养权问题,给社会治理和家事审判带来不小挑战。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虽然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严格禁止代孕,但借助国外合法代孕技术生育的孩子,其抚养权归属、婚生子认定等法律空白亟待完善。承办法官表示,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实践中,法院将依据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界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等事宜。
对妻子不管不问
申请监护人被驳回
王娟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与余男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后来,由于余男对王娟不管不问,王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2018年3月,王娟哥哥王小七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宣告王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小七为监护人。
丈夫余男认为王小七将王娟关闭在家里,控制和转移王娟存款和公积金,侵害了王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2019年4月,他诉至庐阳法院,申请撤销王小七的监护权并变更监护人为余男。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男与王娟长期分居,对其不管不问,不对妻子尽监护和照顾职责,并要求与妻子离婚,可见其对王娟的身心健康处于漠然的态度,不宜作为王娟的监护人。而王娟之兄王小七作为近亲属,适合作为王娟的监护人。因此,法院驳回了余男的申请。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王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得到亲人的特别关爱。由于她父母去世,没有子女,配偶应当担负起监护职责。余男对妻子的身心健康处于漠然的态度,不宜作为妻子的监护人。法庭查明,其哥哥王小七在生活看护、疾病治疗、财产保管等方面均未出现侵害王娟的情形,适合作为监护人。另外,如果监护人出现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个人可以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鹏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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