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安徽申春商贸有限公司等4084户企业(本公告及名单详见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hefei.gov.cn/)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截至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未参加2018年度企业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纳税登记),至案发时止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以及《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62315468
联系人:蒋新田联系电话:62315029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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