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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院“撒泼”被拘留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20-01-17 10:1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王雅玲)因材料不全未能顺利办理立案手续,月13日上午,1 当事人周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撒泼”,当场踹坏一间调解室的木门。因行为恶劣,拒不赔偿,法院决定对其处以拘留并罚款。

当日,周某某前往庐阳法院立案大厅,排队等候办理立案手续。在立案前台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时,立案法官审核发现周某某提供的材料不具备立案登记条件。周某某表示不理解,坚持立案,经法院干警口头告知后,依旧不依不饶。在立案大厅,周某某无故脚踹大厅北侧第三间调解室木门,发泄怨气,结果导致木门损坏。周某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立案秩序,经法院训诫后,其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鉴于周某某上述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立案秩序,且拒绝赔偿财务损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处以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的司法处罚。同时,法院也提醒公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定要合理走司法程序,如果带着情绪毁坏公物,法不容情要拘留。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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