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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三份欠条却没收到一分钱? 舅舅与外甥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 一审败诉二审逆转

来源:合肥晚报 2020-01-07 00:32   https://www.yybnet.net/

为了索要一笔21.6万元的债务,舅舅一家和外甥对簿公堂。舅舅张某手握三份欠条,借款人正是其外甥夏某某,夏某某却声称:欠条是他本人写的,但实际没有拿到钱!

双方各执一词,案情扑朔迷离,到底谁说的才是事实?案件一审原告败诉,二审结果却意外逆转,决定这场官司胜败的关键何在?

舅舅:外甥养猪要钱,四处借钱帮他

事情还要从6年前开始讲起。

当时,夏某某因为养猪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找舅舅张某借钱。2014年1月30日,夏某某向张某出具两份欠条,载明欠张某16.1万元和3.5万元;2014年4月15日,夏某某再次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张某2万元。

按照舅舅张某的说法,16.1万元的欠条是结算条据,实际借款发生在2013年。外甥当时因生产经营差钱,曾多次向他借钱。他于是向朋友、邻居借钱,又转借给夏某某。夏某某每次收到借款,都出具借条。其后,按照农村的习惯,差不多1年要更换借条,以防借条过期。

“他毕竟是我的亲外甥,他的母亲去世后,2013年他因养猪缺资金,向我借款,我希望他过得好,就陆续从别人处借钱,再转借给他。”舅舅张某说,可是,“从我这借到21.6万元后,就再不接我的电话,也不还钱。”

张某表示,他只是个普通农民,也没有能力立即偿还向他人的借款,因此,他曾多次带着朋友、邻居等到外甥家中讨要借款,但都是无功而返。

外甥:打了三份欠条,没收到一分钱

对于这起债务纠纷,被告方夏某某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说法。

“三份欠条是我出具的。”夏某某说,当时,他向舅舅借款,舅舅称自己没钱,但可以向朋友借款,要求他一年内还款。“他还要我先打欠条,再由他的朋友将借款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我。”

“我在2014年1月30日出具了两份借条。”夏某某说,“当天,开始打的是16.1万元的欠条,后来,舅舅说没那么多钱,让我再打个3万到4万元的欠条,我就打了3.5万元欠条。”

“虽然之前打了欠条却没收到钱,但是,2014年4月15日,我因为缺钱,又找到舅舅要求借款,在他的要求下,我又出具了两万元的欠条。”

夏某某一再表示:出具三份欠条后,他实际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借款。

既然没有拿到钱,为什么此后多年的时间,都不索回欠条?

对于这一问题,夏某某说,他确实曾要求舅舅返还欠条,可舅舅说16.1万元欠条已经销毁了,对于另外两份欠条,舅舅多次口头答应给,却一直没有返还。“考虑到大家是亲戚,我也就没有继续追究。”

诉至法院:原告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

2017年2月25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女儿张霞(化名),并签订债权协议书,“我现在年纪大了,出门要钱不方便。”

2019年8月,因数年催讨未果,张霞一纸诉状将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某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为依据主张权利,但个人借贷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应以出借人实际支付借款为生效要件,因此,原告应对其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为现金支付,但本案借款数额较大,不符合现金支付的通常交易习惯,且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张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张霞负担。

再现疑云:欠条为何标注“2014利息未付”?

一审判决后,张霞不服提出上诉。

“父亲本希望能帮助外甥一把,不想他拿到钱后,不接电话,拒不见面,至今本金利息一点都没还,让我父亲在年老之时还背负巨额欠款。我们只能起诉要求他还债,不想,他无钱还债,却有钱请律师抗辩,无半点亲属之情,更想不到一审竟然败诉。”张霞说。

在上诉时,张霞还指出,父亲从朋友、邻居处借的是现金,向夏某某交付的也是现金,符合农村的交易习惯。特别是,在2014年1月30日的一份欠条上,还有夏某某书写的“2014利息未付”的字样,“既然未收到本金,何来利息未付之说!”

对此,夏某某的解释是:“我打16.1万元欠条时,注明‘2014年利息未付’的意思是,如果我足额拿到16.1万元,我就把16.1万元第一年的利息扣除掉。”

二审结果逆转被告两处“有悖常理”

合肥中院二审时认为,首先,夏某某因养猪确实需要资金周转。张某提供的账本、算账单及证人证言、证人持有张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反映张某存在向他人借款的事实。鉴于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张某作为长辈,为了夏某某的需要而向他人借款,未超出合理范畴,亦反映了张某具有资金来源。

其次,张某持有夏某某出具的三份欠条,其中2014年1月30日16.1万元欠条上,夏某某备注“2014年利息未付”,若未收到借款本金,即备注利息未付的字样,有悖常理,且夏某某在前两笔借款均未实际收到的情况下,再一次向张某出具2万元欠条,亦有悖常理。

最后,双方年龄、体能相较,夏某某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说明其在出具三份欠条时,并未受到张某或者其他人的压力、干涉,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出具的三份欠条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证。

因此,张霞提供的证据显然优于夏某某的单方陈述。一审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夏某某偿还张霞216000元及利息。

另,张霞迟至二审才提供相关证据,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夏某某负担。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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