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王先生驾车行驶至黄山路与合作化路交口时,被交警拦了下来,交警以其在人行横道未礼让行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给予罚款100元。对此,王先生认为其非常冤枉,表示他左右至少2米都没人,没有任何与行人争抢行为,也没有鸣笛,未影响通行,不存在未礼让的行为。王先生认为,交警的处罚不当,将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以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起诉]自称过路口视线内没行人
蜀山大队的处罚决定显示,王先生于2018年7月11日7时55分,在黄山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王先生不服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复议,维持了蜀山大队的处罚。
王先生为此起诉至包河区法院,其表示,当时他驾车在黄山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准备由黄山路右转合作化路向南行驶,“我的车子左右侧(至少2米外)并无抵近的行人要通行,我过路口时视线内没人。我在有右转通行权的情况下没有鸣笛,没有与任何行人争抢。”王先生认为,其行为应当不予处罚。
蜀山大队辩称,其对王先生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时交警执勤时,当场发现并查获王先生驾驶的轿车实施了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有民警执法视频为证。
合肥市交警支队辩称,王先生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民警现场执法视频可以看出,王先生轿车通过路口西南侧人行横道时,遇4名行人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4名行人已通过道路中间绿化带,距离王先生驾驶的轿车非常近,王先生未停车让行而是按正常车速通过路口。因此,蜀山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另外,交警支队办理王先生行政复议案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判决] 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包河区法院一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蜀山大队提供的民警现场执法视频证实,当时王先生驾驶轿车实施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蜀山大队对王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当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蜀山大队提供的民警执法记录视频、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王先生在涉案道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未停车让行,因此,蜀山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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