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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加名后的婚前房产到底属于谁?

来源:江淮时报 2019-11-15 11:30   https://www.yybnet.net/

2016年12月,张某(男)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老家安徽某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8年12月,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女)相识,并于2019年1月订婚。订婚前双方约定,张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礼28.8万元,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在向李某支付了28.8万元彩礼后,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第二天,张某依约定与李某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某的名字。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房屋,张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丈夫张某就职于安徽某县城某家电公司,妻子李某则在合肥市从事家政服务行业。李某结婚后一周即返回合肥工作,平常居住于合肥,仅节假日返回该县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与妻子李某聚少离多。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从形式上看,张某无偿允许李某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李某表示接受,符合赠与法律关系。但从实质上看,张某对李某的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就是李某作为妻子与张某长期稳定的生活。故这种赠与具有复杂的人身属性。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中赠与的有关规定。因张某和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房屋以张某所有较为适宜,但张某应当给予李某适当的补偿。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将房产加上妻子的名字,绝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将个人财产向妻子进行赠予。赠予的前提条件是妻子与其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承诺。面对涉及人身关系的物权法律关系,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建议,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即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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