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李某于2006年7月17日到合肥某超市从事运营管理工作, 2014年1月1日,李某与超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1月11日,双方协商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截止时间变更为2018年11月11日,且李某在协议里写明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8年11月20日,超市以劳动合同到期李某不再续签合同为由,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向李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李某随即以超市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在变更合同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本案中,李某因自己身体原因提出与超市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协商同意,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现变更后的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超市与李某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李某与超市因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系合法终止,且李某在变更合同时明确表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李某主张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最终,仲裁委对李某和超市协商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可,驳回了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袁学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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