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方先生(化名)驾驶自己的奥迪轿车行驶时遇到暴雨天气,导致轿车发动机进水,损失严重。然而,他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发动机进水属于免赔条款,合同上有约定,因此拒绝理赔。一气之下,他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拒赔
2018年1月,方先生向某保险公司为他的奥迪轿车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约定被保险人方先生,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2018年7月5日,他驾驶轿车行驶至合肥市芙蓉路与观海路交口,因暴雨天气导致路面积水,车辆被淹没损坏。事发后,他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并直接联系修车厂派人进行救援和修理。因为车辆发动机进水,车辆将产生高额的维修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发动机进水不在保险范围,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而根据安徽省专业气象台气象证明显示,当天17:00~19:00累计降雨量为44.5毫米,达到暴雨量级。经过某评估公司对车辆损失的评估,该车损失金额为20万余元。
保险条款出现前后矛盾
因为理赔之事双方产生分歧,方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合肥高新区法院,要求理赔损失。
法庭上,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成了关键证据,然而,该条款却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该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六条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而第十条载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车损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方先生驾驶车辆遇路面积水,导致车辆熄火并受损,且事故发生时是暴雨天气,保险公司对该车辆损失应予理赔。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发动机进水属免责范围的意见,法院认为,首先,保险公司提出已向方先生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并向法院提供投保人声明,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其次,结合保险条款,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的,既符合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情形,也符合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暴雨致损应予赔偿和发动机进水免赔两种情形同时出现,即保险条款内容存在矛盾,依照保险法规定,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解释;再次,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损坏是方先生涉水驾驶时二次发动所致,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近日,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方先生赔偿车辆损失20万余元。
■说法
未尽提示
告知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郑治允律师表示,保险免责条款一定要尽到详尽的提示、告知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前后矛盾,导致双方发生分歧时,法院会做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同时发动机属于车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如果存在发动机被水淹后二次打火启动的情况,说明驾驶员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免赔,但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这是本案车主一审能胜诉主要取决的几个因素。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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