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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或被罚款200元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9-10-14 11:0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讯(记者周莹莹通讯员吴昊)狗狗给饲养者家庭带来乐趣,但若不能规范养犬行为,就会给他人带来麻烦,甚至是伤害。10月11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迎来修订,《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自2000年开始实施,2005年进行过修订。随着省城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居民养犬数量日益增多,原《条例》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记者注意到,《草案》共分为7章43条, 《条与原例》相比新增23条,修改20条,删去2条,针对人们关注的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领养、诊疗与经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免疫证明后20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后经督促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如果存在住址或者地址变更、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放弃饲养送交犬只至收容场所、犬只死亡等情形,应当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针对备受人们诟病的遛狗不拴绳、狗狗随地大小便等行为,《草案》作出了回应。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没有为犬只佩戴犬牌标识,没有为犬只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两米,以及没有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处

如果发生犬只伤害他人的情形,《草案》明确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和防疫,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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