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克,对于普通物品来说,是个不值一提的重量;但对于毒品来说,足以构成犯罪。庐阳区检察院日前在办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就紧紧盯着0.1克毒品不放,最终追诉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罪罪名1项。
被告人吴某是个“瘾君子”,曾因贩卖毒品于2012年受过刑事处罚。2018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吴某先后3次在其长期租住的宾馆房间和自建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等人吸食毒品。同年8月3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吴某还曾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过毒品,但吴某一直辩解是帮助他人代购,自身并没有从中牟利。因贩卖毒品的证据较为薄弱,今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将该案移送庐阳区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完卷宗后发现,吴某的供述中虽然交代了曾7次帮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事实,但其一直坚称没有加价销售。“他们(指吸毒人员)没有门路搞到毒品,我就是给他们帮帮忙,帮他们代买的。”承办检察官在提审吴某时,吴某依然坚持上述说法。
“真的只是无偿代购么?”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后,疑点渐渐浮出水面。“吴某每次都会扣下一部分毒品,并且有加价销售行为。”承办检察官介绍,吴某的多份在卷供述均记录,其“代购”时每次都会从“代购”的毒品中扣下0.1克。同时,部分吸毒人员的证言也证实,从吴某处购买的毒品相比较其他渠道买到的毒品“分量比较少”、“不够数”。另外,吸毒人员杨某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2018年6月20日,其从吴某处花了1400元买了两个“货”。但吴某的供述表明,其从上线处是按照650元一个“货”的价格拿的“货”,两个“货”中的100元差价哪去了?
“这是查清本案的关键。”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帮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劳务费”、“介绍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为查清犯罪事实,庐阳区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补充吴某与上线以及与吸毒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疑点得以查清。经查,2018年6月下旬至8月初,吴某为以贩养吸,多次以加价、克扣毒品数量等方式,向杨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7次,共计3克。日前,经庐阳区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于案件中的任何一个疑点,都必须要查清,决不能‘带病’起诉。”承办检察官说。冬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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