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现对2017年前按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污染治理保证金予以退还。请污染治理保证金缴款人,按照本公告准备相关材料,于2019年10月31日前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办理污染治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一、 退还污染治理保证金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4.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对原件;
5.由原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收款收据;
6.接收退款银行账户资料(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7.针对当时未完成的验收事项(或整改事项)提供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复印件还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二、 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女士,0551-63508124;
邓先生,0551-63537078。
联系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304号
特此公告。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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