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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档案被遗失 男子将人才中心“告到底” 一审二审均败诉,省高院再审,最终获得3万元赔偿

来源:安徽商报 2019-09-09 01:24   https://www.yybnet.net/

合肥市民王先生2006年从合肥某大学本科毕业,档案由大学转至人才服务中心,然而,几年后他发现,自己的档案中竟没有了高中档案。为此,他将合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下称人才服务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补办和赔偿。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那么王先生有无索赔权利?此案经历了一波三折,一审判其败诉,二审维持原判。王先生没有放弃进行申诉,安徽省高院最终提审此案,近日,省高院再审有了结果。

[起诉]高中档案缺失 起诉人才服务中心

1984年出生的王先生现在上海工作,可为了自己档案的事情,他近年来一直未放弃打官司。

据了解,2006年王先生自合肥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其个人档案由大学转至人才服务中心。2014年12月,王先生的父亲到人才服务中心处咨询王先生档案转档问题时,被告知王先生的档案材料中缺失高中档案。同年12月18日,合肥市某中学将王先生的高中学籍档案中的《高中学籍表》和《各学期评语》复印并加盖合肥市某中学印章,交由人才服务中心归入了王先生的个人档案中。

王先生称,个人人事档案影响人的一生,其高中部分的档案除了学籍表及各学期评语外,还有入团登记表、入学登记表、毕业鉴定表、报考大学信息表等,其很多次找到大学、人才服务中心交涉,均没有解决此事,由此给他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经济上的损失。

据此,他将人才服务中心和某大学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其人事档案在转递、存管过程中造成档案材料丢失责任;补办档案中丢失材料(应是原件);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

[审理]人事档案为国有一审二审均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单位和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对人事档案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也属暂时的,要根据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但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王先生的《高中学籍表》《各学期评语》已经调取存根复印加盖高中学校公章,并归入了王先生的个人档案中,档案已于王先生起诉前补办,因此,王先生诉请要求补办档案中缺失的材料,不予支持。

一审认为,王先生高中学籍丢失虽然给王先生造成了一定困扰但并未使王先生在升学、就业等过程中受到影响,未造成严重后果,王先生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省高院判人才服务中心赔偿3万元

面对终审判决,王先生很无奈,但是他没有放弃,他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检察院最终作出抗诉书,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人才服务中心将王先生的部分档案材料丢失。省高院再审认为,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个人对档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但人事档案记载内容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丢失档案且无法全面恢复,造成人事档案记载内容的丢失,意味着公民历史和荣辱记录的丢失,人生历程出现空缺,关乎公民就业、升迁、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和生活质量,对公民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也构成对公民重大民事权益包括精神利益的侵害。

近日,省高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作出再审判决,合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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