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逝者遗体火化办理
(一)正常去世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办人持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火化事宜,殡仪馆留存《居民死亡殡葬证》。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场所死亡的,经办人持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殡仪馆业务大厅办理火化事宜,殡仪馆留存《居民死亡殡葬证》。
(二)非正常去世
1.经医疗机构救治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经办人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至业务大厅办理遗体存放及火化事宜;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介绍信》或者《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至业务大厅办理遗体存放及火化事宜。
2.未经医疗机构救治的,经办人持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存放介绍信》办理遗体存放,持公安机关出具的《火化介绍信》或者《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至业务大厅办理火化事宜。
二、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逝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
(三)逝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属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街道)证明,相关证件原件。
(四)逝者为在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为驻肥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肥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取得本地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提示:在市殡仪馆办理业务,逝者注销户籍不作为办理条件;非正常遗体在本馆冷藏7天以上的,需提前2天至业务大厅联系办理解冻、穿衣、整容等相关事宜;殡仪馆提供免费复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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