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合肥市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措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突出了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责任明确、高效有力的管理体制。
具体来说,一方面建立政府主导的长效机制,明确市政府领导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将献血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第四条)。另一方面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任,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规定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六项具体职责,强化了有关部门的职责。
为了做好献血屋规划设置和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主城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的献血屋,其他县(市)和高新、经开、新站高新三个开发区各设置一个以上的献血屋。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
在激励政策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重点对无偿献血的个人作出奖励规定。一是规定献全血、血小板或者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献血者,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享受优惠;二是对多次献血或者荣获国家献血荣誉奖励的人员给予奖励。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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