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相对于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修改稿从维护法制统一、强化政府职责、明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充实相关内容、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8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现场,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的省、市人大代表就如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体制、充实交易目录的内容、强化交易程序制度等方面内容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建议。大家表示,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突出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完善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报告中说,规定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推动信息公开、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等六项具体职责。
规定评审专家九种禁止性行为
怎样确保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指定代理机构”“有效最低价、有效最高价”等内容。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些市人大代表提出要对评审专家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不得擅离职守、私下接触投标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等九种禁止性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还加强了对行政部门的权力约束,规定对依法暂停交易活动的,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两条,规定:对于被依法处罚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对于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增设了处罚。
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规范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打造更加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刘畅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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