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水务局获悉,《合肥市水利发展项目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办法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以受益主体筹集管护经费为主,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县(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当按不低于市级配套资金筹集。
据了解,水利发展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支持水利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资金补助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管理的小水库、小泵站、小水闸、中小灌区及末级渠系等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后期管护。主要用于购置管护工具、材料和管护人员的工资补助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列入省计划和市计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该办法明确,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市级财政按下述标准补助,小型水库方面,小(1)型水库补助标准每座/年1万元;小(2)型水库补助标准每座/年0.5万元。小型泵站补助标准每座/年0.5万元。小型水闸补助标准每座/年0.5万元。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按实际受益田亩,补助标准每亩/年10元。
水务管理单位自身管理的河渠暂不纳入补助范围,其他小型沟渠纳入到相应的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中补助。塘坝实行建后移交受益集体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管,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市、县投资的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按500元/人标准(市、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项目投资;受益农户不承担主体工程配套投资,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等费用,每户不超过300元。中央和省级投资的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投资标准依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建设投资计划确定。
该办法指出,项目单位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使用、验收、审计等过程中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记者 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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