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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谨慎

来源:合肥日报 2019-07-09 05:3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2012年8月15日,罗某进入某公司担任项目维保工,月薪3800元。罗某与该公司连续签订三份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8月15日,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时,该公司终止了与罗某的劳动合同。罗某认为,公司在第三次合同到期后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终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罗某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45600元。最终,仲裁委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驳回罗某的赔偿金请求。

专家点评:《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罗某已经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其不再续订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此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罗某在公司工作6年,公司只需向罗某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但罗某主张认定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因此,罗某的赔偿金请求被裁决驳回。

专家提醒:劳资双方在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合同到期时,资方应谨慎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很容易产生违法终止合同的赔偿金。劳资双方都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正确的认识,减少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纠纷,正确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吴利娟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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