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 7月5日,本报报道了合肥多个小区常年存在“狗乱为患”的问题,引起了合肥市民的强烈反响。据了解,2000年4月1日合肥正式施行《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而今年3月份,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了2019年立法计划。针对如何修改,街道社区及律师行业的部分代表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看法。他们认为修改《条例》有必要,但立法部门更应注重在未来如何“抓落实”。
“2000年合肥市推行的‘限犬条例’规定的很详细,但街道和社区在执行过程中,其中不少规定就很难落到实处。”蜀山区一街道分管社区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例如,如今在小区、公园、商场甚至是餐馆等到处都有人遛狗。这显然与《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相违背。再例如,《条例》中明确规定,养犬人需要“负责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并规定“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不过实际执行过程中,宠物狗随地大小便,主人也不及时清理,却未听说哪位市民因此被罚过款。
该负责人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条例》中的规定其实难以落实。“社区、街道负责管理、宣传,但给宠物狗颁证在公安部门,打疫苗在卫生部门,想做好宠物狗管理,实际执行起来却绝不是一个部门就能做完的事。”
对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认为,2000年4月1日施行的《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中 ,对于城市养犬范围的划分已显得过时,的确需要重新修改。王海波还表示,合肥市此前的养犬《条例》中的一些限制规定及对养犬人义务的规定其实已非常详细。结合目前外地出台的“限制养犬条例”来看,当年合肥实行的条例很有前瞻性。
不过,虽然有《条例》,但市民身边仍然“狗乱为患”,“这归根结底是多部门并未形成一个联动机制,政府部门应成立相应的专门办公室来推动此事,也只有在政府部门、全社会高度重视的基础上,相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才能根本上治理‘狗患’问题。”“希望借助这次合肥修订养犬条例的契机,有关部门在立法时明确责任,注重如何落实责任,让合肥市能在规范养犬这一道路上更上一个台阶。”王海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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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版《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要点速读
限制养犬范围:东市区、中市区、西市区、郊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限制养犬的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部门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工商、市容、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养犬限制: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养犬单位及个人义务:(一)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二)养犬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五)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六)负责清除犬只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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