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用朋友的信任,不仅将朋友的房子私自出租侵吞房租,还用朋友的微信、支付宝进行消费,利用朋友的身份信息去骗取贷款。日前,贾某因涉嫌盗窃、信用卡诈骗、诈骗被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年底,贾某和李某相识,随后两人互加微信。在交往过程中,双方互有好感,但贾某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得知李某患有抑郁症后,就打消了和李某处男女朋友的念头,就当一般朋友相处。而心地善良,并对贾某心存好感的李某却对贾某比较信任。考虑到贾某上班离单位较远,李某便将其闲置的一套房子免费借给贾某住,方便贾某上下班。
2017年年底,贾某将其全部积蓄投入到一个朋友的小额贷款公司里,以期获得高额利息。但好景不长,朋友的小贷公司运转出现问题,那个朋友跑路了,公司也人去楼空,这让贾某的生活变得艰难起来。
为解决生活困境,贾某便想将李某借给其免费住的房子出租出去,以获取房租。于是,贾某在某租房网站上发帖,以房东的身份在一年内先后将房子租给了四人,收取租金及押金共计3万多元。
与此同时,贾某还利用在与李某交往时获知的李某各种方式的支付账号和密码,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绑定在其微信、支付宝的信用卡消费了14000元。贾某还利用李某的身份信息申领了一张额度为14000元的某银行信用卡,哄骗李某进行身份验证后,将该银行客服电话屏蔽,后其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14000元。
2018年2月,李某的母亲突然接到银行的电话,才知道李某有张信用卡欠款达14000元,加上利息和滞纳金有15000多元,而银行却无法联系到李某。接到消息后,李某打印出明细流水,经与银行沟通,才发现银行客服电话被拉进了自己手机的黑名单。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透支他人绑定的银行卡信用额度14000元,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贾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申领银行信用卡并使用,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情形,其骗取数额为14000元,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其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贾某虚构房东身份,向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隐瞒使用信息,收取他人租金合计31000元,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数罪并罚。
(倪卫红 曾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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