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房子住进去的质量,今后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管理部门应当预留不少于建筑安装综合成本3%的质量保证金。近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安置房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将进一步推动全市安置房建设,维护好被征迁居民正当利益。
套型配比、建设标准等要提前审定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一定资质和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安置需求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政府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用于征迁安置的房屋。
按照新规,区政府应当结合安置需求,组织对开发建设的安置房规模、套型配比、建设标准(含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开竣工时间、购买面积、购买价格和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测算和审核确定,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建议函。
区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通过对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土地出让价格竞价、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期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协议,施工并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整体移交项目,不得截留、出租、销售、抵押或者以其他任意方式处置项目。 在安置房移交时,中标单位应当对接区政府,根据要求按照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完成承接查验。
规定建设周期让居民能及时入住
由于安置房事关众多家庭的安居梦想,为了让更多人及时住进新房,因此新规对安置房的建设时间进行了明确,还要求管理部门加强对中标单位安置房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其中,中标单位自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完成,18层以下(含18层)的项目周期为18-22个月,18层以上30层以下(含30层)的项目周期为22-28个月,30层以上的项目周期为28-32个月。
为了保障房屋质量,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据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按照节点分期支付购房款,但应当预留不少于建筑安装综合成本3%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的5%规划配建商业用房,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成本。商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区政府交由街道办事处(大社区)统一对外出租经营。出租经营收入用于弥补物业服务开支和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应急大修等费用。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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