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骑小黄车时撞伤老人,伤者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近日,庐阳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9月1日16时左右,小桑独自骑行ofo小黄车沿庐阳区临泉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钢铁新村小学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78岁老人杨老太发生碰撞,致使杨老太受伤。事发时,小桑是一名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且学会骑自行车才两个星期。
事后,杨老太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致使本起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杨老太不承担责任。
事故导致杨老太右股骨颈骨骨折、耻骨骨折,先后住院三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其后,因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份,杨老太一纸诉状将小桑及其监护人胡某、桑某某以及ofo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fo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6万余元。
庭审中,小桑的父母认为杨老太要求的赔偿过高。此外,因为小黄车在马路上没有上锁才会被孩子骑走,所以小黄车的运营管理方ofo公司因为疏于对单车的管理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ofo公司辩称,这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不是ofo公司,ofo公司也未对杨老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公司不应该成为该案件的被告,且小桑未满12周岁,未经ofo公司许可,擅自骑行ofo小黄车的行为既违反了国家法规,也对ofo公司实行了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桑骑行ofo共享单车撞伤老人杨老太为事实,而涉案工具ofo小黄车已经找不到,无法认定小桑所骑小黄车就是未上锁的,所以小桑父母要求ofo公司也对该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桑的父母即监护人桑某某、胡某赔偿杨老太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该起交通事故中,小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骑车外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既对伤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对其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培养孩子的外出安全意识,注意平安出行。
宣六月 汪超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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